醫事檢驗師法 第2條 法規:醫事檢驗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醫事檢驗生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事檢驗生證書者,得充醫事檢驗生。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