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所設置標準 第2條 法規:醫事檢驗所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醫事檢驗所,至少應能提供下列各款之五款以上醫事檢驗項目:一、一般臨床檢驗。二、臨床生化檢驗。三、臨床血清檢驗。四、臨床免疫檢驗。五、臨床血液檢驗。六、輸血檢驗及血庫作業。七、臨床微生物檢驗。八、臨床生理檢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