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事放射師法母法 第4條 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條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二、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