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法 第60-1條 法規:醫事放射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60-1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事放射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事放射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醫事放射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事放射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醫事放射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