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8條醫事放射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49條醫事放射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第50條醫事放射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 第51條直轄市、縣(市)醫事放射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醫事放射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 第53條醫事放射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
- 第53-1條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醫事放射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醫事…
- 第54條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55條醫事放射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醫事放射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
- 第56條醫事放射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 第57條各級醫事放射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
- 第57-1條醫事放射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
- 第57-2條直轄市、縣(市)醫事放射師公會對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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