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法 第42條 法規:醫事放射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獎懲 第42條 違反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屆期未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