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法 第34條 法規:醫事放射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獎懲 第34條 未取得或經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而執行醫事放射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醫療機構於醫事放射師指導下實習之醫事放射系、科、組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