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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7條醫事放射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醫事放射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
- 第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醫事放射師證書。二、經廢止醫事放射師執業執照未…
- 第9條醫事放射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放射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關間之支…
- 第10條醫事放射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
- 第11條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事放射師公會或醫事放射士公會。醫事放射師公會或醫事放射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
- 第12條醫事放射師業務如下:一、放射線診斷之一般攝影。二、核子醫學體外檢查。三、放射線診斷之特殊攝影及造影。四、放射線治療。五、…
- 第13條醫事放射師受理醫師開具之會檢單,如有疑點,應詢明原開具會檢單之醫師確認後,始得執行,並應按會檢單上之檢查項目執行,不得擅…
- 第14條醫事放射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二、檢查或治療之照射方法等情形…
- 第16條醫事放射士業務如下:一、放射線診斷之一般攝影。二、核子醫學體外檢查。三、放射線診斷之特殊攝影及造影。四、放射線治療。五、…
- 第17條醫事放射士執行前條業務,準用本章醫事放射師執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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