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法 第13條 法規:醫事放射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13條 醫事放射師受理醫師開具之會檢單,如有疑點,應詢明原開具會檢單之醫師確認後,始得執行,並應按會檢單上之檢查項目執行,不得擅自更改檢查項目。前項會檢單,以執行一次為限;執行後,醫事放射師應於會檢單上簽名或蓋章,並填註執行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