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法 第10條 法規:醫事放射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10條 醫事放射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醫事放射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醫事放射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