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0條 法規: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執業登記 第10條 醫事人員停業及歇業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相關事項,依各該醫事人員法律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醫事人員停業後申請復業,應檢具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