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發。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