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及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其執照費收費基準如下:一、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二、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