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營養師法母法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營養諮詢機構之業務,應擬訂計畫實施督導考核,每年至少一次,並應將其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