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營養師法母法 第12條 營養諮詢機構負責營養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營養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逾一年者,應辦理開業執照負責營養師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