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0條各級營養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41條營養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第42條營養師公會區域,依現有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 第43條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之設立,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營養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
- 第45條各級營養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
- 第46條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47條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人選,不以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選…
- 第48條營養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營養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
- 第49條營養師公會應訂定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營…
- 第50條各級營養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
- 第51條營養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
- 第52條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對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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