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5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醫療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科主任對所屬醫師之醫療服務及教學、研究等工作,應隨時注意督導考核。其考核應依各醫療機構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