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 第57條 法規:語言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57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語言治療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語言治療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