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 第5條 法規:語言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非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語言治療師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