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 第22條 法規:語言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開業 第22條 語言治療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個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保存至其成年後至少七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