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 第19條 法規:語言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開業 第19條 語言治療所之名稱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其名稱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非語言治療所,不得使用語言治療所或類似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