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 第18條 法規:語言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開業 第18條 語言治療所之負責語言治療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前條第二項規定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