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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衛生福利部
醫事目
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第9條
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第9條
法規:
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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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之通知,得以電話、傳真、衛星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科技通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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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急救責任醫院應通報下列緊急醫療救護資訊:一、醫療處置能力資訊。二、品質指標監測資訊。三、大量傷病患及特殊事件之緊急傷病患…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大量傷病患及特殊事件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作業,應依下列流程進行:一、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
第4條
依本辦法通報之傷病患,如需送至災害或事故發生地轄區外之急救責任醫院收治時,發生地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收治地衛生主管機關;收…
第5條
發生跨直轄市、縣(市)之災害或緊急傷病患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於本系統建立災害事件檔,並通知相關地方衛生…
第6條
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作業,於通訊傳輸設備故障時,得以其他方式先行通報,並於故障排除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通報資訊登錄作業。
第7條
大量傷病患或特殊事件發生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協助非急救責任醫院通報所收治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第8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之通知,得以電話、傳真、衛星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科技通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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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