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第8條 法規: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8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之通知,得以電話、傳真、衛星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科技通訊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