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第6條 法規: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作業,於通訊傳輸設備故障時,得以其他方式先行通報,並於故障排除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通報資訊登錄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