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53條 法規:緊急醫療救護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附則 第53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執行本法所規定緊急醫療救護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