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條 法規:緊急醫療救護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