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2條 法規:緊急醫療救護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救護業務 第3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遇大量傷病患或野外緊急救護,應依災害規模及種類,建立現場指揮協調系統,施行救護有關工作。前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緊急救護處理涉及軍事機密時,應會商軍事機關處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