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7條 法規:緊急醫療救護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救護運輸工具 第17條 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識。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