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醫院辦理轉診,應將其原因與風險告知傷病患本人或其親屬,並記載於病歷。傷病患意識不清且親屬不在場時,應於病歷內一併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