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屍體條例 第9條 法規:解剖屍體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9條 執行解剖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將上年內所解剖之屍體,按第七條簿冊所載事項,造冊彙報該管衛生機關,轉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