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本法規已於 2026-01-2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3條 細胞製備場所所屬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場所認可、展延或變更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申請認可或場所遷移、擴建或新增細胞治療技術項目(適應症):新臺幣十二萬元。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十二萬元。三、申請變更機構或場所名稱、地址、專責人員或減少細胞治療技術項目(適應症):新臺幣一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