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申請空中緊急救護或空中轉診之空中救護適應症,如附表三。空中轉診,除應符合前項空中救護適應症外,以該地區之醫院依其設備及專長無法提供完整治療,且非經空中轉診將影響緊急醫療救護時效者為限。前項申請空中轉診之醫院,應與接受轉診之醫院先行聯絡協調,預作接受轉診之準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