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空中救護,其範圍如下:一、空中緊急救護:緊急傷病患到院前之現場與送醫之緊急救護。二、空中轉診:離島、偏遠地區醫院重大傷病患之轉診。三、移植器官之緊急運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