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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衛生福利部
醫事目
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第16條
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
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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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救護直昇機應維持清潔並定期施行消毒。救護直昇機於運送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病人或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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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救護業務,得在醫院直昇機飛行場降落。醫院直昇機飛行場依當時狀況不適合直昇機起降或醫院無直昇機飛行場,在…
第11條
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緊急救護或空中轉診時,除駕駛員外,至少應有一名空中救護人員隨機執行救護。前項空中救護人員,應具有下列各…
第12條
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緊急救護或空中轉診,病人家屬得隨行,但以一人為限。
第13條
空中救護人員隨機執行救護業務,應填具空中救護紀錄表(如附表七)一式三份,一份交予收受醫院連同病歷保存;一份由救護直昇機設…
第14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適當機構辦理空中救護人員之訓練。前項空中救護人員訓練課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15條
救護直昇機應維持清潔並定期施行消毒。救護直昇機於運送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病人或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之病人後,應依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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