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3條 空中救護人員隨機執行救護業務,應填具空中救護紀錄表(如附表七)一式三份,一份交予收受醫院連同病歷保存;一份由救護直昇機設置機構留存;一份交予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留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