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5條 法規: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第二條規定應先完成一般醫學訓練,始得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之規定限制: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領有醫師證書。二、領有外國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