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6條 法規: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專科醫師甄審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後,其初審工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甄審原則,並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之。前項初審工作每次辦理時間、地點及甄審委員會委員之人選,應於辦理初審之日起一個月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