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941124訂定) 第5條 法規: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941124訂定)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接骨技術員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從業執照機關備查。接骨技術員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送由原發從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歇業:註銷其從業執照。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從業執照。接骨技術員死亡者,由原發從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從業執照及登記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