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師法 第58-2條 法規:物理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物理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58-2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物理治療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物理治療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物理治療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物理治療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