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39條 法規:呼吸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39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呼吸治療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呼吸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呼吸治療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呼吸治療及醫療之相關法令及呼吸治療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