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以下稱多重醫事資格者)執業,應擇一資格辦理執業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