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母法 第6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六項所稱得以一人行之,於同條第四項所定同一款之最近親屬有二人以上時,指其中一人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出具同意書者,即為同意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