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母法 第4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二位醫師,不以在同一時間診斷或同一醫療機構之醫師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