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10條 法規: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0條 醫師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