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第7條 法規: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7條 危險性醫療儀器報廢或停止使用,設置機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