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第6條 法規: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醫療儀器設置許可之審查,得邀集專家或委託專業團體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同一醫療區或醫療次區內危險性醫療儀器之設置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