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第4條 法規: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危險性醫療儀器之項目、管理醫師及得設置之醫療機構(以下稱設置機構)之資格、條件,如附表。危險性醫療儀器之適應症、操作人員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之相關事項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