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法規: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衛生法人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