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2條 法規: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財務報告編製 › 第六節 附註或附表 第42條 財務報表上之會計項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作適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